关于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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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2010]6号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的重要性

1.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最塑造湘商形象,打造湘商品牌,提升湖南经济实力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是鼓励全民创业,提升湖南区域竞争力,促进富民强省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重视和支持湘商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商会及其会员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湖南异地商会团结会员、参与湖南经济建设和区域经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富民强省的战略部署,以“团结湘商、宣传湘商、服务湘商、发展湘商”为目标,逐步建立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民主、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湖南异地商会,充分发挥湖南异地商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3.发展目标。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完善以省级商会和商会协作区为骨干,覆盖全国、面向全球的湖南异地商会组织网络;打造一批影响力较大的湖南异地商会,培育一批产值上百亿元的标志性商会会员企业;充分发挥湖南异地商会区域合作和招商引资的作用,湘商回湘和通过湘商引导来湘投资年到位资金千亿元以上,培育10个以上产值超百亿元的湘商回湘创业示范基地(工业园)。

三、培育湘商文化,打造湘商品牌

4.培育湘商文化。湘商要传承和弘扬心忧天下、经世致用、敢为人先、兼容并蓄的湖湘文化精神,发扬精诚团结、昂扬向上、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时代精神,以“勇于创业、开拓进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回报社会”为宗旨,以高品质的商业文化活动为载体,树立湘商形象,打造湘商文化品牌,增强湘商软实力。

5.引导艰苦创业。湘商要团结求发展,艰苦创业求发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支持湘商艰苦创业、做大做强。湖南异地商会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交流,增进友谊、互通信息,推动跨区域的合作和发展。

6.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湘商在做强企业、做大事业的同时,把报效国家、回报社会、贡献家乡作为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通过“理念回归”、“资金回归”、“项目回归”等多种形式,回报社会、反哺家乡,积极融入当地社会,成为经济上有实力、事业上有作为、社会上有声誉、政治上有地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7.支持参政议政。省、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政治安排要考虑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代表,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大型会议可安排湖南异地商会会长列席。在制定与湘商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前,吸纳湖南异地商会或湘商代表参与咨询,广泛征求其意见。

8.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湖南异地商会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诚实守信的湘商典型、重义厚德的儒商形象,宣传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造福百姓的社会品德,宣传异地商会发展的成功经验,为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发展壮大营造良好氛围。

四、实施“湘商创业”工程

9.加强政策支持。

用地支持。重点保障新型工业化项目的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技含量高、安排就业人员多的湘商投资项目,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考虑。对湘商创建工业园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湘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湘商投资种养业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依法采取转包、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成片流转土地的,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当地政府要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工作。对湘商投资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做好项目用地审查工作。

金融支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湘商创办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贷款比重,保持贷款逐年增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湘商创办中小企业贷款,并享受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湘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构建银政会信息沟通平台,科用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及时对接资金需求。促进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合作,鼓励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增加短期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可在上市引导资金上予以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湘商创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开展湘商创业企业发行中小企集合债券试点。

财税支持。对湘商创业可按上限享受我省招商引资和推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湖南异地商会和商会协作区参与我省经济技术协作的支持力度,支持湘商大会等湘商专题活动妁开展。省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等,省管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湘商投资项目按程序申报纳入支持范围。

重点项目支持。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湘商投资项目,积极支持纳入省、市重点工程,按程序申报和批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相关市州政府实行“一个部门负责、一个干部承办、一个班子跟踪”的全程代理跟踪服务制度,协调解决在项目审批、规划选址、融资渠道、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采购支持。对湘商创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实施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对政府委托湖南异地商会开展调查研究、招商引资、展览展示及培训、咨询等业务的,政府以服务采购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科技支持。鼓励和支持湘商向各类开发园区引入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湖南异地商会联合在湘建设湘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湘商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科技部推荐其中的优秀企业。引导湘商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联合承担湖南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项目。鼓励湘商参与各类创新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产学研合作研发中心等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加强与湖南异地商会的信息沟通,通过商会向各地宣传我,省激励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新技术成果。

10.优化投资环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项目审批代理制和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行政执法部门要寓执法于服务中,帮助企业自我规范并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和纠正违规收费、判决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慎用强制措施。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各投诉受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做到:有诉必理、限期办结、件件回复。对损害企业发展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优化办要严肃查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支持建设湘商创业示范基地。各地要拿出更多优质资产对外开放,吸引湘商投资开发。支持湘商在各地已规划建设的开发园区内投资创业,设立湘商创业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现有开发园区的平台作用,设立专门的投资区域,在登记、融资、供地、报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要完善示范基地水、电、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之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要加快衡阳深圳工业园、湘潭湘浙工业园、湘西广州工业园等湘商创业示范基地的发展。

五、鼓励湘商“走出去”

12.支持湘商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依托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资源,逐步构建政企会联手、产供销衔接、内外联动、覆盖广泛的营销网络。支持湖南异地商会和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话动。鼓励湖南异地商会和会员企业在原材料供应地、目标市场建立生产加工基地、产业园区、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点。帮助“走出去”的湘商企业获得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各商业银行的融资便利和金融服务,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周期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支持在湘商较为集中的国家和地区组建湖南商会,并鼓励其加强与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海外华侨组织和各种商协会的联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13.支持湘商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湘商企业获得对外承办工程经营,资质,依托我国外经、外贸、援外项目开拓境外市场。鼓励湘商参与外派劳务基地和培训基地建设。加大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等对湘商“走出去”发展的支持力度。

六、促进湖南异地商会发展

14.加强指导。省经协办是联系、指导、服务湖南异地商会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湖南异地商会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指导湖南异地商会按照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商会章程,依法组建,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商会组织网络,促进商会协作区建设,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15.搭建平台。湖南经济合作洽谈会暨湘商大会是凝聚湘商力量的重要平台,组委会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名誉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组,委会要务实创新,及时关注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发展的新趋势、新动态、新热点,不断提高办会水平,提升办会实效。承办市州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会期活动,高效务实办好洽谈会。

16.充分发挥湖南异地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商会向会员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传达政府意见要求;重视商会和湘商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会的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商会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会员企业的法制意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朋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商会的服务作用。引导商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促进湘商发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支持商会创建服务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服务;做好会员企业的维权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商会的招商引资作用。发挥商会优势,推进实施“万商入湘”工程,通过商会引导会员企业和当地知名企业来湘投资;促进商会与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建立合作机制。

17.引导湖南异地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商会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成为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商会工作。商会开展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

18.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省经协办党组要加强对商会党建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商会党建工作数据库,逐步建立健全商会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商会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党建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和新方法。

19.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制订湖南异地商会评价办法,从组织建设、内部管理、自主创新、信息交流、社会活动、公益事业、经济协作和扩大投资、财税贡献、促进就业等方面,定期对商会和商会协作区工作进行评价。设立湘商兴湘贡献奖,对在促进两地合作交流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湖南异地商会、会员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组织领导

20.成立湖南异地商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商会和湘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协办,负责日常工作。省委统战部、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工商联等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汇聚港澳台海内外力量,为湘商加快发展引资纳智、牵线搭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完善湖南异地商会联席会议制度。湖南异地商会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经协办主任为召集人,各湖南异地商会会长为成员,联席会议通过会长年会、秘书长例会等活动,加强政会沟通,推进湘商合作发展。